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豫质监量发〔2018〕28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税〔2017〕20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理清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财税〔2017〕25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二、强制检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要求,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各级具有资质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得无故拒绝、推诿。
2、省直管县(市)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分别向原隶属的省辖市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可以向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如出现客户自愿要求非周期检定的情况,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检定并出具相应证书。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校准并出具相应证书。
三、强制检定的能力
为加强“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计量检定工作原则”的落实和监督。省质监局依法将全省质监系统内的1个省级、18个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系统外省级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情况对社会予以公开,便于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