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这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40项,其中审批部门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有2项,一项是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另一项是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特别是后一项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不是“取消三级医院等级评审”
这次取消的是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复核与评价,并不是取消三级医院等级评审。《决定》指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
1994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2012年6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针对当时部分省份在开展医院等级评审中出现的问题,指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三级医院评审前,必须将本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备。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抽验……及监督管理。三级甲等医院的复核评审结果必须报我部核准。
由此可见,本次国务院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只是取消了在特殊时期制定的特殊管制,并不是取消了医院等级评审。
医院等级评审还是要继续的
医院评审是国际上盛行的一种医院质量评估制度,国际上通称“医疗机构评审”,其含意是由一个医疗机构之外的专业权威组织对这个机构进行评估,以判断评定这个机构满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符合程度。其目的和本质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与时俱进地促进医院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我国的医院等级评审周期为4年,评审结论分甲等、乙等、不合格三档,结论为不合格医院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受处分。一般二级、三级医院分甲等、乙等,一级医院不分等,所以所有合格的医院实际上就有三级五等。
我国医院等级评审政策依据起步于1989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1994年2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奠定了法规基础。1998年8月由于在等级评审中出现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等问题,被《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暂停。但出于规范化管理需要,在几个回合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之后,2015年3月17日(卫医发〔2005〕104号)《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又将医院等级评审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