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ASCL01 4.6.4 实验室应对影响检测和校准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 6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以上两个文件都是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记录。当购买的供应品来自于销售商,实验室做供应商评价是对销售商做评价还是对产品的生产商做评价?对此意见不一。
带着这个问题我听取了专家的意见,也在仪器信息网论坛得到各位网友的积极讨论,有幸在中国之声中听到了山寨测速仪的报道,现将各家的观点陈述如下:
1、专家的观点:对供应商评价属于第二方评价,其主要目的是评价供应商所提供的供应品质量和使用性能是否满足检测标准和实际检测的需求。而供应品的销售商不是供应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的直接责任者;销售商所提供的供应品并非固定一家生产者。是否需要对销售商作评价?由实验室自定。
2、网友及大部分实验室人员的观点:在法律层面看来,实验室与销售商之间签订合同,是一对法律关系。销售商是实验室的供方,实验室是销售商的顾客。因此在管理体系运作中组织做合格供方(服务和供应商)评价时,应该评价销售商。如果组织对生产企业有特殊要求,可以将这个要求作为该供方的评价条件之一提出,作为合格供方评价的一个要件。
3、波浪涛涛老师的观点:供应商包括生产商和代理商,当然评价供应商最好是直接评价生产商,但有的时候你只采购一点点物品,你不可能直接去找生产商,只能通过代理商采购,那就评价代理商。
4、新闻报道:《湖南益阳警方:执法所用山寨测速仪由经销商组装》,报道的结论是: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龙中阳说,设备采购就有问题,如果是通过代理商采购,代理商的资质也要提供,还要提供向哪个厂家采购的证明,以及生产厂家的资料。这是最基本要求。他提出质疑,交警支队负责设备采购的人是怎么去审查的?
由以上内容本人总结出如下结论:
a) 应商评价的目的是防止供应商所提供的供应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不满足检测标准和实际检测的需求,从而造成实验结论不符合的发生。
b)供应商评价的核心在于预防,是实验室为防止不符合结果出现所采取的主动的预防行为,理应关注至产品的生产商。
c)实验室可要求销售商提供必要的材料间接评价产品的生产商,以达到双重保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