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水利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流域管理机构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频次和廉政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工作检查。
《办法》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监督检查能力,严格落实检查责任,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每年季度确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水利部备案,并在流域门户网站公告上一年度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办法》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开展跟踪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对水利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每年至少开展检查一次。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开展重点检查,并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办法》指出,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检查。
《办法》强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跟踪检查,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公平、公正、廉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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