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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部平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政〔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8〕21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部平台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2018年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工作中,科技部平台负责接受企业、科研院所、部分高校(不含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地方高校)及其他系统自然科学领域人选的申报推荐。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要符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7〕9号)和《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规定的有关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3.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国际国内较高学术成就,具有较好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
4.申报人应为申报截止日期前在国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聘青年人才;已在大陆工作一年以上的台港澳地区专家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5.申报人年龄限定为40周岁以下(1978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
6.一般应获博士学位。
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其他类别的项目。
已参评过青年拔尖人才但未入选者,申报时应有新成果新成就。同一申报人申报本计划不得超过2次。
获得教育部“青年长江”、自然科学基金会“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人才,资助期内不得申请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三、申报推荐渠道及名额
申报人选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所属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申报材料经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人事审核把关后,向科技部平台统一推荐。
2018年适当扩大遴选规模,拓展推荐渠道,扩大差额比例,科技部平台按照1∶7左右比例最终遴选90名青年拔尖人才。增加对企业的支持名额。
四、有关要求
1.各推荐单位要广泛宣传动员,扩大选才的覆盖面,要重视推荐开展原创性研究以及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优秀青年人才。
2.推荐单位要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初选,在其工作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推荐,部门和地方推荐函中应明确说明初选及公示情况。
3.网络申报系统网址和申报书客户端下载详见中国人才网(rencai.people.com.cn),申报系统登陆账号密码与以往相同。
4.附件材料按清单顺序排列,并需扫描为PDF文件(单个文件不超过15M,如超过可分为2个以上文件),并按“姓名+附件材料”进行命名。
5.人选所在工作单位和各推荐单位要指导申报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暂停所在单位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6.申报材料包括推荐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自然科学类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两份)、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合并装订。
7.请各推荐单位严格按推荐名额排序推荐(超额不予受理),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推荐人选电子版申报材料上传,并将纸质申报材料邮寄或送达至科技部科技人才中心。
五、联系方式
科技部人才中心:010-68598036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010-58881781
电子邮箱:bajian@sttc.net.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科技人才中心349房间(100045)
附件:材料清单
科技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材料清单
1.附件材料目录;
2.推荐单位公文(对人选情况、推荐程序、单位推荐意见进行说明);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含身份证、护照、台港澳地区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对于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除必须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教育部开具的学历学位证明);
5.申报书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6.1~3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复印件,以及申报书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7.申报书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8.有效任职证明复印件(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务任命文件等,要求任职证明能够充分证明申请人属于所在单位的正式职工);
9.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
10.非首次申报须提供新成果新成就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如涉及保密信息,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妥善做好保密技术处理,并附说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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