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 新增多项针对性规定

2018-08-29来源: 阅读量: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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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加大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水土一体化防治;夯实主要责任;用途变更为住宅前应调查̷̷可谓亮点十足。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 新增多项针对性规定

  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三审。据了解,本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意见中,亮点十足,多项新的变动极富针对性。

  更严格:加大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终生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增加规定这些单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活动造成新的污染、拒不配合检查、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全面:强化水土一体化防治

  为了充分体现水土一体化防治,三审稿作了4处修改:

  一是明确超标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

  二是规定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是增加规定农用地地块的修复方案、建设用地地块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四是明确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更细致:用途变更为住宅前应调查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在草案二审稿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直接涉及人居安全,应当加强准入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利用前符合用地要求。对此,在建设用地管理上,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更具体:夯实主要责任

  突出源头预防,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强化重点监管对象的责任,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相关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同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强化“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增加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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