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三部法规,其中倍受关注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突出以下几点: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部分内容,例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煤区。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方面,条例一方面要求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要求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进行强制维修,取得由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合格凭证,并进行复检。对扬尘和其他污染的防治上,条例对施工建设、矿山开发、物料堆放运输、垃圾处理、农药化肥使用、烟花爆竹燃放、祭祀殡葬、城市街道清扫作业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对山西来说,工业生产时排放的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结合山西实际,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有了具体规定。比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
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三十条规定,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无挥发性有机物或者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三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无组织排放源应当采取封闭、集中收集和处理措施。
(原标题: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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