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火电行业作为废气排放大户,是落实排污许可制的社会焦点之一,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已经成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16 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 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9 号),以附件形式发布了《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不仅为火电行业顺利落实排污许可制提供了理论指导,还对开展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引领相关标准制修订等产生一系列深远影响。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国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共 2692 家,基本覆盖了现役火电企业。但是,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不断总结完善、环境管理思路的不断创新、环境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新的管理要求陆续发布,为了适应新形势,并强化《规范》的法律强制力和权威性,亟需开展《规范》修订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 GB 13223 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 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 GB 18484 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对应类型排污单位的要求执行。对于执行 GB 13271 的单台出力 65 t/h 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 65 t/h 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 HJ 953 填报。火电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还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的特征污染物的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补充填报。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执行。
在具体的排放标准上,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内容。其中,废气相关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相关内容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固体废物相关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名称、类别、处理方式及去向、是否为可行技术、产生量及参数。(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相关资料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征求意见稿).pdf
(本文来源:中国仪表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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