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发布

2019-04-19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2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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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甘肃省创新驱动发展步伐的加快,全社会科技投入日渐增高,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推动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制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共享范围。
  《办法》所称甘肃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是指通过集中整合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动甘肃省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服务,并实现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的系统。
  《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个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服务的行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省大仪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省大仪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后补助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经费,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管理单位当年及3年内的后补助资格,同时追回财政补助经费,并予以通报。对未按承诺实行开放共享,未按规定如实报送共享数据、开放效果差、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大仪平台单位,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随着《办法》的发布,甘肃省科技厅将逐步建立更加健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释放科研院所和高校服务潜能,为甘肃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资料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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