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意见稿公布

2019-04-30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27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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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原环境保护部于 2017 年 4月 25 日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启动了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编写工作。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管理方式由监督性监测管理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转变,但排污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开展自我监控意识还有待加强,对自行监测的法定义务认识仍不足。我国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截止目前已发布 18 项排污大内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但仍缺乏对食品制造行业自行监测的规范性文件。
  在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和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等文件。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 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等。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开展监测。
  食品加工水污染物一般均包括 pH、SS、BOD5、COD 和氨氮浓度等项目。按照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需求,2008 年及以后制订的相关标准控制项目增设了总氮、总磷。此外,部分标准中增设了特征污染物,如《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3457)对动植物油及大肠菌群数项目提出了相关要求;酵母工业和柠檬酸工业废水的色度较高,《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与《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 个行业标准对色度也有相应的要求。(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相关资料下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征求意见稿).pdf
(本文来源:仪表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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