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意见稿发布

2019-05-10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2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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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促进水质持续改善,江苏省决定对《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进行修订,目前已完成《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于2006年5月26日发布,2006年7月26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执行范围涵盖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等7大类化学工业行业,属化学工业综合性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对照标准制订情况可见,现有国家标准仅覆盖了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的大部分子类,以及其他部分子类,对一些子类均未有涉及。因此,若废止本标准,则现有的企业中未被国家标准覆盖的子行业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当于放宽了这些化工企业(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除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江苏省化工环境管理要求不符。因此,结合目前本标准在江苏省实施的实际情况修订该标准,对完善江苏省环境管理工作、促进江苏环境质量改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适用于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 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文件。
  与DB32/939-2006标准相比,本标准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修改了化学工业的定义,明确化工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工行业的行业子类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规范;针对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增加了特别限值的排放要求;增加总氮、溶解性总固体、总有机碳和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4 个控制项目。特征污染物补充了涉重金属污染物 21 项,特征有机污染物 57 项和其他污染物 3 项限值;提高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相关资料下载:《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本文来源:仪表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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