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意见稿发布

2019-06-10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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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加快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计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等。
  《计划》的工作目标是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全省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基本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短流程钢铁企业一半以上生产设施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独立轧钢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除2025年底前实施关停或搬迁的企业和生产设施外),确保到2025年,全省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包括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包括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有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为了完成目标,《计划》中提到将有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各地应按照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总体要求,组织钢铁企业有序实施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方面的超标排放升级改造项目;严控钢铁行业规模和产能。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排放并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钢铁企业转型升级。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加快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列入关停(搬迁)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同时,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当地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企业应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联合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短流程钢铁企业和独立轧钢企业可相应优化。(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本文来源:仪表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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