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发布

2019-06-11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1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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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的大气污染分为臭氧(O3)污染、细颗粒物(PM2.5)污染,有害空气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HAPs)污染和臭味污染。VOCs 控制与传统大气污染物控制的不同点在于其污染产生形式。传统大气污染物。VOCs由于其具有挥发性,凡是使用含有 VOCs 物质的储存、运送、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它处理工序,均可能造成 VOCs 的排放。因此对其控制方式由传统的排气筒排放控制,扩展到所有可能排放 VOCs 的过程。
  因此,本标准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等规定执行。
  对于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 16157、HJ/T397、HJ 732以及HJ/T 38、HJ/T 1012、HJ/T 1013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淌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HJ 501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 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相关资料下载:默认标题_自定义px_2018.07.25(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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