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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眼库管理规范等文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陕西省等10省市开展人体角膜获取与分配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眼库服务区域应当覆盖全辖区,且服务区域不应重叠,鼓励省(区、市)设立统一眼库,根据医疗需求和本辖区医疗资源情况制定眼库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的眼库,应当符合《眼库管理规范》,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一个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仅对应一个眼库的原则(一个眼库可对应多个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明确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与眼库对应关系。同时,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现有眼库进行评估,规范辖区内眼库建设管理,建立眼库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根据《眼库管理规范》,眼库设置应当独立于角膜移植科室,配备单独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角膜保存室等,总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医疗机构应当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眼科诊疗科目,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已开展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在人员上,配备经培训具备角膜获取、评估等技术能力的医师,负责角膜获取等工作。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不少于2人。
同期发布的《眼库技术操作指南》和《眼库管理质量控制指标》指出,要规范眼库操作技术,出台眼库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对眼库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
《通知》还指出,试点省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眼库规范使用中国人体角膜分配系统分配的捐献角膜;非试点省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眼库按照人体捐献角膜分配原则在其服务范围内科学公平分配角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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