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目录
二、房屋安全性鉴定--全国办理产权证需要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中心 *新闻中心
一、适用范围
1、《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第108号令)申领旅馆业(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必须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室核发<安全合格证>的通知》(粤公〈治〉字[1994]396号文)对全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和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和电子游戏机室启用《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申领该证前必须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通知》建村函[2014]120号对农村房屋属于C级和D级的农村危房(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所有的农村住房需进行危房普查时的检查鉴定。
4、《广州市2014-2015年房屋安全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国房办字[2014] 133 号)为掌握城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的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
5、在申请房屋公积金时,需了解房屋完损情况的检查鉴定。
6、其他情况下需了解房屋完损等级时的检查鉴定。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目录、现场检测鉴定照片1
二、鉴定常用依
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2004版);
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5、《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第83号令);
6、《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国房字[1997]261号)。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目录、现场检测鉴定照片
三、鉴定内容及方式简述
1、对房屋结构类型、建筑层数、房屋地址、建造年代、房屋朝向、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人、房屋装修概况及房屋用途进行全面调查及描述。
2、用裂缝测宽仪及钢卷尺对房屋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建筑装修及建筑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测量,并对部分典型构件裂缝及损坏现状进行拍照及登记。
3、采用电子经纬仪对房屋四大角及部分竖向构件垂直度及倾斜率进行测量。
4、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对房屋的完损等级做出评定,对不满足安全性要求的房屋构件提出可靠的处理建议。(备注:对于危险房屋,将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2004版)进行危险性等级评定)。
随时欢迎您来电咨询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目录、现场检测鉴定照片3
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一、提出申请
租赁当事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领取《宝安区房屋租赁登记表》、《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
(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
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⑥抵押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⑧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⑨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符合办理合同备案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②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自建房使用证明;
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证明;
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不属于禁止出租范围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⑤拍卖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⑥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又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的);
⑧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且复印件需租赁当事人签字确认,收件人经查验后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
(3)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还应提交的材料:
①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书或租赁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原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证件、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3)共有房屋出租的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