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2016年5月,北京高院民三庭归纳整理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关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
商标法虽未将‘指示性使用’明确列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但是考虑到商标法所保护的是标志与商品来源的对应性,
而商标禁用权也是为此而设置的,绝非是为商标权人垄断商品的流通环节所创设,即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应当是市场自由竞争
所必需存在的基本规则之一。在此基础上,若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此时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
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而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 ‘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将阻碍市场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建立的进程,
因此‘平行进口’应被司法所接受,不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